百色市莲塘片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百色市莲塘片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已由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百色市莲塘片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重新立项的批复(百发改投资〔2021〕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广西百色红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银行贷款及业主自筹等多渠道筹措,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竣工验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百色市龙景区LJ03-06-01 地块。
建设规模:项目改造户数总计800户,项目总用地面积32381.92 平方米(约合48.57亩),总建筑面积 170373.98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安置住宅楼、商业用房、配套公建用房及地下停车场、道路及场地硬化、地面停车场、供配电、供排水及绿化等设施(最终以初步设计批复后深化的图纸为准)。
合同估算价:51283.69万元。
计划工期:本项目总工期(指自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日起到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之日期间的工期,包括设计工期、施工工期、验收工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工期等)为 790天(日历天)。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工期预计从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
2.2招标范围: 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在项目拟建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确定的条件下,依据初步设计进行红线范围内的设计(设计阶段包括建筑的主体、各子项、配套附属设施等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必须经过招标人同意,设计成果必须通过招标人组织的专业评审。施工图审图完成后由中标人免费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审定或招标人委托第三方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招标人审定,作为项目合同价计价依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的总承包。其中:(1)设计包含: 百色市龙景区LJ03-06-01地块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业、住宅小区的规划、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智能工程、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地下人防、二次加压、景观规划、基坑及边坡支护、住宅公共部分室内装修、门窗及栏杆深化设计等及其他相关专业,及施工期间的后续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制图和施工现场等配合工作),以及纳入本次设计的范围与内容;(2)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包括场地清表、三通一平、土建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安防监控工程、电梯采购安装、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室外高压配电工程及相应的配套附属工程等, 最终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组织审查同意的施工图纸和预算清单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2013﹞17号)和《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25号)的规定,已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
3.2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2.1项目总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2.2项目设计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联合体设计方成员拟派):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中级及以上职称。
3.2.3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须由施工单位拟派):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3.2.5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具备有效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不少于3人。
3.2.6其他要求: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交近 3 个月 ( 2020年 10月至 2020年12月) 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3.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3.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