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向用水客户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维护用水客户(以下简称乙方)与广西百色右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在饮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供用水服务之事宜达成此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计费水表的类别及口径(见正面申请)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用户申请接水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如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并自行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条 水价及水费的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按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
(二)城市公共供水实行分类水价。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量水表时,甲方按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价格:甲方依据乙方用水性质,按照百色市政府物业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遇水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四)水费结算方式:甲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在规定期限交纳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和维护管理
水表水源侧的供水管道设施及水表由甲方维护管理,水表另侧的供水管道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办法进行供水管理、监督。
(二)除有计划、依法依规停水或爆管等不可抗力影响外,甲方应当按协议约定的压力供水。
(三)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824146),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四)有义务对乙方的信息资料进行保密。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及时按规定缴费,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交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在水费形成之日起的当月内交清水费,否则从逾期之日起至缴清水费之日止按日支付应缴费用金额0.5%的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60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甲方可按约定停止供水。乙方按规定缴纳全部拖欠水费及支付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五)乙方用水户表的每月用水量连续半年低于额定流量或高于水表最高月负荷流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口径水表,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对乙方提出结算水表存在的异议,须在15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校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用由甲方承担;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甲方可根据以乙方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七)乙方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停止履行对乙方的供水义务,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经劝说无效的。
2.造成甲方供水管道爆漏,不及时通知甲方或不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缴交维修费用和水损费用。
3.绕越供水计量装置用水、故意破坏或使计量装置失准或失效的。
4.擅自向其它用户转供水,擅自联泵,直接抽取自来水。
5、将自己安装的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情节严重的。
6、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甲方除按其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和相关法规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提出建议。
(二)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及更换。有权提出进行计费水表的复核和校验。
(三)应对所提供给甲方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误或没有及时变更过时信息(如电话号码)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证计费水表、表箱(井)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表和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维护等工作。
(五)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乙方不应擅自开封启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用水。由此发生水量按现行水价缴交水费。
(六)乙方新装、改装水表以及停用、过户、改变用水性质、交费户名、联系方式的,应到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应承担出租物业后所发生的所有欠交水费、维修费、违约金等费用。
(八)乙方因欠费被终止供水并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如终止供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还应缴交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
(九)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交纳水费,并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结算水表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堆埋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不按要求进行相关整改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的2倍计收水费;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近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乙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十)乙方因用水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损害,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甲方必须使用乙方土地、建筑物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其它约定
1.一具结算水表应签订一份供水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甲方提供的各类表格,乙方如有异议可在填写前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则视为认同。
3.乙方报装一户一表前,应缴清分户前共用水费的分摊费用。
4.乙方办理停止供水服务拆表销户手续后,本协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