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百色市迎龙路二期支路工程总承包(EPC)已由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百发改【2020】17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广西百色红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上级配套设施补助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勘察、 ☑设计、□采购、 ☑施工、 ☑竣工验收(或试运行)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百色市迎龙区
建设规模: 迎龙路二期支路工程实施全长832.681米(其中规划经一路实施路段桩号范围为K0+033. 114~ K0+477. 467,道路实施全长444. 353米;规划经二路实施路段桩号范围范围为K0+000~ K0+421.785,道路实施全长388.328米),红线宽度20米,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及绿化等工程(以初步设计批复后深化的图纸为准)。
合同估算价: 2454.65万元
计划工期:本项目总工期(指自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日起到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之日期间的工期,包括☑设计工期、施工工期、验收工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工期等)为 360 天(日历天)。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工期预计从 2020 年 月至 2021 年 月。
2.2招标范围:☑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确定的条件下,依据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内容招标((1)协助招标人办理项目报建报批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2)建设红线范围内工程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及交通设施工程等(设计漏项和缺项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3)工程施工:场地清表、三通一平、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内容;(4)全过程项目管理。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工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按相关备案及质监部门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所有工程建设资料,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关系;(5)工程竣工及备案:整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成全部单项验收,协助招标人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协助招标人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以及基建档案等需要通过的验收工作;(6)质保期工作: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2.3本项目 □要求 ☑不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
2.4 本项目 □要求 ☑不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施工单位)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2013﹞17号)和《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25号)的规定,已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
3.2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2.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注: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施工单位人员,与项目经理不可为同一人。
3.2.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或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
3.2.3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已录入广西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3.2.4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并处于有效状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可由1家设计单位和1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3.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